人际关系是指社会人群中因交往而构成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联系的社会关系,常指除亲属关系以外的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称,也被称为“人际交往”,包括朋友关系、同学关系、师生关系、雇佣关系、同事关系等。
人际关系一词在20世纪初由美国人事管理协会率先提出的,在1933年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梅约创立。虽然这一词是在美国被提出和带领发展的,但说起“人与人的关系”,没有一个国家比拥有几千年历史的中国更注重了。
常言道,中国是一个“关系社会”。自古以来,注重“人情”、“礼尚往来”等维护情感关系,或者是所谓的“宫里有人”、“上面有人”等脱离情感价值的“后台”关系,还有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在中国已经是一种普遍默认的事实。中国人的关系网在意识里就已经被潜移默化了,这种潜意识里的关系思维影响了中国现代公共关系的发展,当然影响不全是负面的,也有积极的一面。在探讨人际关系对公共关系发展的影响之前,普勒公关先对中国注重人际关系这一事实进行分析。
中国“重视人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于封建制度的教化、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文化传统的熏陶。
几千年的封建制度教化人际交往
自秦统一天下后,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专制循环。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范,它通过惩罚——服从机制直接控制人际交往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个体社会化过程将法律规范内化为个体的法律意识指导人际交往【1】。
中国封建法律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三纲","五常"是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反映儒法结合的"德主刑辅"和"出礼入刑"是封建统治者一贯遵循的法律准则.封建法律的儒家化、伦理化特点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发展。
封建法律不仅区分不同的社会等级,也区分家庭等级,并依等级赋予人们不同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刑法上也依等级定罪,这些都影响了人际之间的不平等交往,加剧了人际冲突。
依亲疏确定抚养义务,财产继承权利,依亲疏定罪的法律制度加强和巩固了人际关系结构的"差序格局"。同居相为隐,犯罪存留养亲等体现亲情大于法的法律条文,为人情交往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人情交往是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原因之一,君主专制、父权专制、夫权专制则导致了臣对君的忠、子对父的孝、妻对夫的从三种主要的支配与服从的人际关系。
封建法律最大的特点是专制,是皇权专制下的父权专制,因而使得人们相信社会管理是少数人的事,广大人民群众既不能参与国家管理也失去争取管理权的愿望和信心,导致对社会的责任感下降,使中国人对家庭的强烈责任感与对社会他人的冷漠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驱使人们重视人际关系
私有制的出现,人们的交往显然出现了以利益为主导,尽管当时人们交往的功利性并没有那么明显,但在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不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很可能导致难以饱腹。人们需要靠外在力量,例如向别人借钱、和父母要钱、贿赂官员求得一点好处等,从而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
为了达到某种利益,人们必须培养关系和重视与某人的关系。这种经济发展条件让我们的意识局限于小范围的人际交往圈。但掌握大部分财富的地主、官员等并不需要与那些渴望从他们身上谋求利益的平民建立良好关系,反过来他们需要与更高层次的人建立关系。
但当我们的商品经济自由化、金融市场建立并规范化,以至于使人们的固定财富资本化,或者是未来的收入证券化,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通过自己的能力公平、平等的竞争与挣钱,即使借钱也可以向银行、风险投资者求助。这时人们就不再通过某种“关系”办事,不再局限于依靠关系才能获得某种利益,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亲密度”减弱,以“个人利益”为主导的关系减少,更多地转向纯粹的情感交往和个人能力的提升。
而对于那些掌握大部分财富的企业家们,在自由竞争市场中,公众关系的重要性便冲破了私有的个人关系,就如同“得民心者得天下”。
儒家思想文化对传统人际关系的熏陶
中国的封建的正统思想是经过改造的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由于受到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据地位的儒家思想潜移默化的滋润与影响,中国人形成了以人伦为本的人际关系。
这种以人伦为本的人际关系,首先体现在中国人所注重的家庭关系上讲“孝亲、慈幼”。其次,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是单向服从,也就是子女对父母、妻子对丈夫、家庭成员对家长的服从关系。最后,以人伦文本的中国人际关系还体现为中国人善于将血缘关系的伦常推至整个社会关系,对他人讲利尽仁,谦和修睦【2】。
这些对人际关系产生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自我”融为“家我”,其基本思想是:宣扬家庭为重、为主、为先,自我为轻、为从、为后,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成员与家庭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二是情理思维的诞生,在家庭以外的人际交往中是:发乎情,合于礼,至于乐,即情先于理。在情理思维的影响下,清理体验的实质高于规范、准则的形势,认为法律只适用于与陌生人的理智交往,家人和熟人是法律、法规之外的。中国的道德和法律的实施基于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做处理。
关系取向的自我和清理思维形成了注重人际关系的现实。中国文化传统存在保守、束缚人的消极因素,从维系封建伦理构建的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不难看出,在中国人人际关系的建构中价值和道德主要是强调和“我”有关的“熟悉的人”。而陌生人则不在此列,这也衍生了中国人对待陌生人比较冷漠的传统。
当确定个体与对象的关系之后,互动中产生的利益就不仅包括自身、对象自身的利益,还包括关系本身所衍生的历史利益与期望利益。这就势必会导致腐败的滋生,以及情理高于法律的现象,也即没有普遍意义上的法律。
当然我们能看到今天的“法制”中国已经在很多程度上杜绝人民情理高于法的思想认知。但几千年的封建思想不是随便就能打破和改变的,世界正在走向一体化,客观上要求人们抛弃狭隘的私心,以宽阔的胸怀去接纳陌生的朋友,与陌生人合作,互相依赖,互利互惠,这个理想状态将会是几代人需要努力做到的。
根深蒂固的人际关系形成的“关系社会”对现代公共关系的影响
上文普勒公关从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来解释中国重视人际关系的根源。不难看出中国文化重视人际关系却忽略了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民主政治、商品经济和公民权利的产物,在20世纪80年代前是难以被提出的。人们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视,形成关系社会,也使得各种扭曲变形的关系学越演越烈,而公共关系的发展却举步维艰。
传统的人际关系以及继承下来的思维惯性对中国现代公共关系的发展是有一定冲击的。在几千年思想文化的熏陶下,我们的思想早已或多或少被“关系、情谊、面子”等非法律条文的主导作为行动的指南或束缚,关系的交往在很多程度上是出于个人利益的得失。久而久之,新出现的产物,与它类似的概念,公共关系也会被人刻以“搞关系”学说之名。
就以公共关系在被引入中国时期为例,最早是出现在酒店等服务性企业,做一些迎来送往的活动,“接待型公共关系”让人认为它是一种搞关系的活动。
公共关系不同于人际关系,它以组织机构为单位,是管理组织机构与公众环境之间的传播关系。普勒公关从这一句定义里来区分公共关系与中国“人际关系”思维(以下简称关系思维)的不同和关系思维带来的影响。
(1)公共关系呼吁承担社会责任感、考虑公众利益,关系思维只讲究私人利益。在分析人际关系的政治因素时,普勒公关提到,在皇权专制下,中国人是缺少社会责任感的,中国人对家庭的强烈责任感与对社会他人的冷漠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种关系思维导致很多企业家不会考虑承担社会责任,只是一味地从公众身上获利,忽略公众利益;
(2)公共关系讲究平等,关系思维重视“后台”。现代公共关系是在平等沟通下进行的,但很多拥有关系思维的老板们,只认为只要后台够硬,万事都能解决,于是送礼贿赂、费力讨好等行为丝毫不把其他人的权利平等对待,不重视公共关系;
(3)公共关系活动合乎法律,关系思维跨越法律。在对传统文化进行分析时,普勒讲到一句“在情理思维的影响下,情理体验的实质高于规范、准则的形势,认为法律只适用于与陌生人的理智交往,家人和熟人是法律、法规之外的。”关系思维很容易导致在公共关系实施中,跨越法律,暗地操作;
(4)公共关系是传播职能,关系思维是“搞关系”。公共关系是组织的传播管理职能,是战略层面上的,但在关系思维的牵引下,很多组织简单把公共关系作为一种交往手段,去搞好某一利益方的关系;
(5)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关系思维的行为主体是个人。在定义公共关系时,普勒公关就已经给公共关系做了定义,其行为主体是组织,以一个组织的身份去运行或建立公众关系。而关系思维的行为主体是个人,随着关系思维的引领,本是组织的工作却成了拿老板或其他领导的个人名片来建立组织的关系网络。
因此,公共关系被叫成扭曲的“关系学”也不足为奇。除了中国人的关系思维对公共关系的影响,人际关系这一词本身也与公共关系有较多的联系,大概总结为以下几点:从工作内容上看,公众关系中包含了许多人际关系;从工作方法看,公关工作需要运用人际沟通的手段,要求公关人员具备较好的人际关系能力。良好的个人关系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
人际关系这一词本身不会与公共关系有太大的冲突,因为一个是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一个是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一个强调大众传播,一个强调人际传播。但如果把所谓人际关系的“关系思维”用到了本不该注重私利的公共关系上,就起冲突了。
[1] 陈秀英.中国封建法律对传统人际关系的影响.[D].河北师范大学.2002-04
[2] 贾兆飞.中国人为什么重视人际关系——心理学角度探因.[J].社会心理科学.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