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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关公司的法律红线:有偿删帖涉及犯罪
(2020-10-26)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亿。随着网络市场的日益重要,企业组织或个人为维护良好形象,对网上出现关于自己的负面信息,有了删帖的需求,于是一条完整的地下利益链条也逐步形成。在这个利益链上,有“招揽生意”的网络公关公司,有“介绍生意”的个人中介,也有“负责实施”的删帖人员。通常,该利益链的运行模式是网络公关公司将删帖任务“多层转包”给删帖中介,中介人员再将“生意”介绍给删帖人员,而执行删帖者一般是网站管理人员、论坛版主或管理员、黑客等。
 
也许有人会认为,只是网上的一个帖子而已,即便删了也不会产生什么危害。但实际上,有偿删帖的社会危害性很大,它破坏了互联网领域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将涉互联网的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刑法保护的对象。行为人以掩盖负面信息为目的的不正当删帖行为,既违反了国家规定,损害公开、平等的互联网环境,又破坏了信息网络的传播秩序。
 
而且,人们在购物后,对在使用商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信息网络途径,以视频、语音、文字、图片为载体,表达自己的意见,提醒其他买家注意相关问题,这是个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如果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任意删除他人在网络上发布的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真实信息,便是侵犯了该网络用户的正常权利。
 
据北京某司法机关专业人员评论,看似不起眼的“收钱-删帖”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类型犯罪。
 
一是可能构成贿赂性犯罪。举例来说,赖某是一家网络公司的编辑,赵某通过QQ与其联系,将该网站上的负面新闻链接发送给赖某。赖某进入后台文件管理,将新闻稿予以替换,每次收一两千元不等。5年时间,赖某共收取18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如果行为人是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构成行贿罪,受贿人构成受贿罪。
 
二是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达到一定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举例来说,某药业公司因网络上出现了大量负面新闻,导致股票价格下跌,便委托一网络公关公司删除该药业公司的互联网负面信息。于是,该网络公关公司整理了药业公司在百度网站前十页的负面新闻链接,按照每条2000元至3000元的价格予以删除,共收取药业公司22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该网络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处罚金20万元;杨某作为该网络公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5万元。
 
三是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举例来说,魏某伙同其团伙成员,自2016年底起伪造律师函、报案回执、营业执照等材料,以新闻媒体或企事业单位的名义,要求相关网站撤稿删帖,共涉及20余家媒体、近百家网站、300余家企事业单位。截至案发,该团伙共有偿删帖千余篇,非法获利达300万余元。这是一起假冒企事业单位和媒体等名义实施有偿删帖的新型网络犯罪,魏某的行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
 
四是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举例来说,有网民在一论坛上发布了对某摄影公司的个人意见,摄影公司认为此类帖子会对企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联系了一家科技公司负责删帖,并支付4200元。该科技公司胡某、吴某联系到论坛网站,但对方拒绝删帖。他们便采取DDOS攻击方式,对网站的服务器进行技术攻击,导致网站无法正常运行。最终法院以胡、吴二人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五是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举例来说,许某得知黄某违章建房后,便将此事发布于各个论坛,欲勒索财物,一时间引发网友的激烈讨论和转发。黄某迫于网络舆论压力出钱让其删帖,但许某嫌钱少未答应。同日,该论坛再次出现黄某的举报帖,是周某所发。黄某不得不再次找到许某,岂料许某伙同后发帖人周某,以删帖为由向其索财,先后两次共勒索了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周某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舆论,以在网络上删除负面信息为由,向他人勒索财物,符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即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最终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两年;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
对于利用网络发帖、删帖为由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我国法律早已有明确规定,该类犯罪行为的具体界定:网络发帖的“虚拟身份”与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能够直接对应,是认定利用网络发帖、删帖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主体要件;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利是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其他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即使网上发布的被害人的负面信息是真实的,但只要是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以发布、删除负面信息为由进行敲诈公私财物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
 
那么,如果个人或企业遭遇了恶意差评,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删帖途径呢?当然有。我国民法总则中,明确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同时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10年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也明确了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始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对所有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网络上出现对企业恶意造谣或者恶意差评的帖子,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正规途径进行“删帖”操作,真正需要通过公关公司来进行付费删除负面舆情的企业,帖子的内容是真是假,恐怕只有企业和发帖人自己知道。急忙删除负面信息只能解决一时之急,稳长远之计才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企业试图维护自己高大全形象,有可能适得其反。一味地维护正面形象是传统的做法,之前企业通过掌握关键媒体和导向舆论焦点还有可能实现。但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人人掌握话语权,碎片化、自传播式的网民狂欢足以吞噬任何借口与勉强维持的完美形象,以“删帖“来控制负面舆情变得毫无可能,如果刚好碰到热关注事件一定会被舆论反噬。
 
企业的品牌公关管理是任重道远的,当企业的负面信息出现,第一时间应该是考虑如何解决负面舆情,对其做情感沟通。对于品牌而言,比维护形象更重要的是维护好感,只有不断地提升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好感,企业的品牌价值才会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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